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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6章 不明事理(第1頁)

李善長聞言,又覺得這宋惠父言之有理,且引經據典,雖言語有些偏頗,但大義在于王氏,而現非于這張王二家。

朱雄英則暗自點頭表示贊同,這也是他第一次對于文言文如此的喜愛,這話說的,可以說是句句在理,且自己無法挑剔了。

“有理,此兒子視我朝律法于無物,在舞夕之年竟犯下謀殺縱火的行為,雖說是童生之身,但即使日後中舉為官,是問此等行為,又怎麼替大明朝治理一方之百姓?

本王觀我華夏之曆代,得教化者得人性。君不見孟母三遷,方有孟子之偉學。鄭氏重教,乃集歐陽修之大成也。

教化者,首推家族之教化。然家族之教化,何以為重?德也。

論語有言,子以四教,曰文、行、忠、信。文者,文化教化。行者,行為之規範也。忠者,忠誠為本。信者,信義為先也。

蓋其四類,文占其一,德據其二。此二子道德淪喪,終成滔天大罪,其家族乃有不教之過。

現今人證、物證齊全,再多狡辯,也無翻案之可能。依律!”

說完這長篇大論的話後,朱雄英就準備開始判刑了,他開口說道:“依大明律,此二子道德淪喪,犯下謀殺縱火之罪過,緻使王家一十四口,命喪一十三人。着罷去其童生之身,其家族管教家族子第不嚴,着令其三代不得在朝為官,凡舉孝廉、日後若開科舉,也一并不得其家中子弟推舉亦或科考。

案犯張威、從犯王文旺以及參與實行的十人家奴,依我大明律之刑律人命卷,判決張威等十人家奴斬刑,從犯王文旺雖沒參與動手,本應判處杖刑一百,流放三千裡。

然,雖未參與動手,但卻在其家中搜查出文房四寶之二,按殺人而得财物之例,不分首犯從犯,全部處以斬刑!”

說完,朱雄英看向一旁旁審的三司,開口詢問道:“李大人,本王此等判決,可有異議?”

李善長和另外的刑部、大理寺的眼神交流一番之後,行了一禮開口說道:“殿下,此等判決,合暗律法,并無太多不妥之處。隻是,我等以為,此二子尚未成年,不明事理之下,犯下滔天大罪,理應寬容,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。”

站在圍觀百姓中的朱元璋的臉都垮下來了,什麼狗娘養的改過自新的機會,這都殺人放火了,有道是殺人償命,欠債還錢,乃是天經地義之理,還給個屁機會?

而奉命觀審的朱允炆、朱允熥也靜靜地看着自己的大哥,看着堂中各個人的反應。在朱允炆看來,韓國公所說的很有道理,人嘛,總是會犯錯的,既然都會犯錯,給他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又何妨呢?

而在朱允熥看來,自己大哥做出的判決,雖然表面上很苛刻,也很重,但是殺人償命,這不是應該的嗎?又怎麼能因為年紀小,就放了他一馬?

朱雄英微微搖頭,“國有國法,家有家規。他們既然犯了法,就必須受到懲罰。如果每個人都因為年齡而得到寬恕,那麼律法還有什麼意義?這次寬容了他們,那以後豈不是還會有更多這樣的事情發生。”

這方鏡唐抓住了朱雄英的語病,适時開口說道:“殿下,各位大人。古語雖說殺人償命,欠債還錢,乃是天經地義之之舉。

然我朝開國十餘年,人才匮乏。這人死已經不能複生,若以此例判決日後可能發生之案件,恐會人才出現難以為繼。

殿下,各位大人,還請念在其年少無知,不明事理,從輕發落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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